强制执行费用 -乐发app旧版下载
法律依据: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四条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(一)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和调解书,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,公证机关依法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,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、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定的,按照下列标准缴纳:
1.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格的,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。
2.执行金额或价款不超过10000元的,每件缴纳50元;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.5%缴纳;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按1%缴纳;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.5%缴纳;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.1%缴纳。
3.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,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,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(二)申请保全措施的,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缴纳: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,每件缴纳至30元;1000元超过10万元的部分,按1%缴纳;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.5%缴纳。但是,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缴纳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。
(三)依法申请支付令的,按照财产案件标准受理费的1/3缴纳。
(四)依法申请公示的,每份交纳100元。
(5)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,应当提交400元人民币。
(6)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,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缴纳,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。
(七)海事案件申请费按下列标准缴纳:
1.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,每笔缴纳1000元至10000元;
2.申请海事强制令的,每件缴纳1000元至5000元;
3.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,每件缴纳1000元至5000元;
4.申请海事请求登记的,每申请一次缴纳1000元;
5.如果申请共同海损理算,每件赔偿1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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